
在居民小区内驾车,尤其是在一些老旧小区,由于道路较窄、车位拥挤,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剐蹭。有的驾驶人觉得,事故如果发生在小区里,不在大马路上,根本不能算交通事故,私下解决就可以。
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。案件中,当事人李某因为驾车剐蹭他人车辆后离开,被认定为肇事逃逸。为何如此认定?一起来看案件的具体经过。
小区内驾车剐蹭离开 被认定肇事逃逸
事发时,李某驾驶一辆深灰色小车,在北京某居民小区停车场内行驶,就在她右拐准备驶入车位时,与孟某的白色小车发生剐蹭。随后,李某下车查看了车辆受损情况,她的同伴将车辆接管并调整好停放位置后,一同离开了现场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法官助理支延杰:孟某在事发后的第二天上午,发现其车辆右前部发生了剐蹭,但是孟某考虑到很有可能是他小区的邻居发生剐蹭的情况,所以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,而是希望等待肇事方与其取得联系,尽量邻里之间和气解决问题。

但是,一天多过去了,始终无人主动联系白色小车车主孟某,于是孟某向警方报案。交警部门调取小区公共视频核查后,认定深灰色小车驾驶人李某负全责,白色小车车主孟某无责,并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,以李某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为由,对其予以行政处罚。李某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法官助理支延杰: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在案证据可以显示李某实施肇事逃逸的证据比较清晰,证据充分,事实清楚,也最后认定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事实认定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处罚程序合法,处罚内容也适当,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随后,李某不服,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,我们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上诉请求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一审判决正确,我们最后二审作出了判决,驳回李某的上诉,维持了原判决。
小区内行驶发生事故 “道路”该如何界定?
深灰色小车驾驶人李某提起诉讼的理由,是其认为事发地点位于居民小区内部,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“道路”范畴,因此他认为本案不应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范围,也不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,而应由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,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,不应定性为交通事故。
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,“道路”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,该规定强调“道路”的公共性,旨在保护公众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“道路”公共性的本质特征,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。因此,居民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“道路”,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。
发生事故小区不属封闭小区 认定事实清楚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李某的主张是否合理合法呢?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法官助理支延杰:认定小区是否属于封闭小区,比较通俗易懂的判断方法为:车辆进入小区内部是否需要经过业主同意,或者是否需要属地管辖的物业公司同意。
如果需要业主或物业同意方可进入,我们一般认定为这属于封闭小区。
如果不需要业主或者物业同意,直接在门岗登记或者扫码抬杆、离场缴费的形式,就可以穿行小区的,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小区不属于封闭小区。

经查,这起事故发生的居民小区由北京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,允许社会车辆通行,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“道路”。事发时,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,既未报警,也未主动联系孟某协商处理,自行离开现场,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”的违法行为。交警部门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,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、程序合法、处罚适当。
在小区内驾车发生事故 切莫擅自离开现场
在采访中法官表示,即便事发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“道路”,相关法律对此类事故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,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。

也就是说,在小区内驾车发生事故,无论何种情形,都应第一时间报警,或与对方车主取得联系,通过自行协商、交警部门调解、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。
(总台央视记者 李珺 王帅 石熠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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